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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266618号“Semk”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6:14:3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147号
申请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诺帆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石狮市怀狮皮卢网络服装店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31日对第41266618号“Semk”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2001年成立于香港,拥有B.Duck小黄鸭系列品牌(含Semk品牌),申请人公司简称为“SEMK”,在先有第8814499号“Semk”商标、第8814495号“Semk”商标。被申请人恶意抄袭摹仿申请人“Semk”品牌。被申请人名下60件商标,均是恶意摹仿多个知名品牌,且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公开在网上转让售卖,该行为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不具有使用意图而是获取不正当收入。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香港交易所关于德盈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介绍及招股节选内容;
2、2011-2016年关于B.Duck小黄鸭、Semk品牌及其商业活动的媒体报道;
3、(2018)粤广南粤第628号、(2021)粤广南粤第14867号等公证书;
4、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企业信用信息;
5、申请人与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的品牌授权书、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
6、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其他知名品牌介绍;
7、在先决定书;
8、被申请人商标在权大师网上部分售卖页面;
9、“SEMK”百度搜索页面、词典解释等;
10、B.Duck小黄鸭、Semk品牌发展史、产品介绍;
11、B.Duck小黄鸭、Semk品牌线上店铺页面;
12、国家图书检索报告;
13、申请人与知名品牌合作的微博页面;
14、申请人及B.Duck小黄鸭所获荣誉;
15、在先裁定、申请人在先B.Duck小黄鸭拍拍的行政司法保护;
16、其他证据资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3年3月13日第1831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是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4类“项链(首饰);戒指(首饰);翡翠;银制工艺品;手表;钟;首饰包;耳环;珍珠(珠宝);电子万年台历”商品上,经异议程序于2020年7月28日获准注册,商标权专用期至2030年7月27日。
2、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3类、第5类、第9类、第18类、第24类、第25类、第35类、第45类等商品及服务上共申请了59件商标,其中部分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在服装领域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近似,如“HANCHLEE”、“RAGGIO VENEZIANO”、“NKENZON”、“AURINKO”、“辛普森嘉年华”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系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审理如下:
一、本案中,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多为B.Duck的宣传资料,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在中国大陆地区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作为字号使用在“手表”等相同或类似商品领域上并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
二、《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从该条规定的精神来看,民事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应当有使用的真实意图,以满足自己的商标使用需求为目的,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当具有合理性或正当性。根据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3类、第5类、第9类、第18类、第24类、第25类、第35类、第45类等商品及服务上共申请了59件商标,其中部分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在服装领域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近似,如“HANCHLEE”、“RAGGIO VENEZIANO”、“NKENZON”、“AURINKO”、“辛普森嘉年华”等。另被申请人还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一串字母排序的外文组合商标,不符合中国市场主体的通常经营习惯和消费者的一般认知习惯。并且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被申请人名下部分商标在权大师网站上公开售卖。被申请人未能对上述商标及其注册的意图作出合理解释,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而是牟取非法利益。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其注册行为有违《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商标权的取得应基于实际使用需要的原则。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