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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93153号“华诺HUANU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6:16:42关于第64693153号“华诺HUANU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874号
申请人:徐州华诺焊割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93153号“华诺HUANU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038939号“华诺 HNZC”商标、第47807071号“华诺HUANUO”商标、第64083765号“华诺HUANUO及图”商标、第63907371号“华诺轩 HUANUOXUAN及图”商标、第13956556号“GONG HE JI XIE及图”商标、第13657970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构成、含义、整体外观及显著性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得到增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在“自推进式扫路机;电解制气机”商品上被核准注册,在其余商品上被驳回,引证商标四在“阀门(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马达和引擎启动器”商品上被核准注册,在其余商品上被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存在差异,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弧焊接设备;电焊设备;气动焊接设备;电弧切割设备;电焊接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加工机械”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金属加工机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弧焊接设备;电焊设备;气动焊接设备;电弧切割设备;电焊接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李佳洁
张世莉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华诺HUANUO及图 商标 徐州华诺焊割设备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