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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744773号“手护自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6:16:5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717号
申请人:长沙轻露营户外运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44773号“手护自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本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旗下的主要商标,主观上并没有误导性或掩盖服务的真实来源主观意图,且用在指定使用的服务项上,也不存在使相关公众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商标已经被使用在相关的服务项上,经过宣传使用,也从未产生过混淆误认的现象。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图片;申请人参与的公益活动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自然”,使用于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性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备了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李佳洁
张世莉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手护自然 商标 长沙轻露营户外运动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