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5277682号“椰树牌电器”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6:18:40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404号
申请人:高耿扬 委托代理人:惠州市捷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110330号关于第55277682号“椰树牌电器”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10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6546270号“椰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二者共存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损害原异议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椰树作为原异议人的商号及主商标经长期广泛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商号“椰树”近似,侵犯了原异议人的在先商号权;三、申请人注册被异议商标系对原异议人第857282号“椰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复制、摹仿和恶意注册,其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囤积商标的嫌疑,系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和使用,易误导社会公众产生误认,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商标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原异议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予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原异议人简介及原异议人所获荣誉证明材料;
2、原异议人“椰树”系列商标列表;
3、原异议人“椰树” 商标驰名认定证明、宣传使用、所获荣誉等知名度证据;
4、申请人的商标详细档案。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椰树牌电器”指定使用于第9类“变频器;电线连接物;配电设备”等商品上。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546270号“椰树”、第857282号“椰树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计算机;计数器”、第32类的“不含酒精饮料;啤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先后申请注册了如“四海人民”、“福耀”、“正中电珠江”、“正中缆珠江”等诸多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的商标,被异议人上述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已明显超出了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且被异议人在本案中并未对其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借助商标抢注及炒作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原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侵犯其企业商号权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277682号“椰树牌电器”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系申请人自创具有独特含义,申请人经营多家电线电缆公司,被异议商标系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申请人并无跨行业攀附他人知名商标的恶意及囤积商标,未超出正常生产需要。原异议人注册商标属于恶意囤积商标,类似本案的其他商标已获准注册共存。原异议人不足以证明其商号已在第9类商品上具有一定影响,被异议商标未损害其商号权。被异议商标已实际使用,应予得到保护。除电线电缆行业外,申请人还经营餐饮及其他行业,申请人注册商标基于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名下企业注册信息、原异议人商标注册列表、申请人名下其他行业经营证据及商标注册信息、名下商标宣传图片、其他商标行政决定等证据材料。
我局向原异议人寄送了参加不予注册复审通知书,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的意见及证据并与其异议阶段的理由及提交的证据一致。
经审理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1年04月16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21年08月06日获准初步审定并公告,指定使用在第9类变频器、成套电气校验装置、绝缘铜线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经商标局异议程序决定不予注册,申请人不服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
2、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一、二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计数器、电池、电动开门器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32类不含酒精饮料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各引证商标经续展为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六十余件商标,除本案商标外,尤其在第9类商品上还申请注册了第56357180号“四海人民”商标、第36344767号“福耀”商标、第32690761号“正中电珠江”商标、第32673854号“正中缆珠江”商标、第32685529号“海威特南”商标、第24791486号“平安红旗”商标、第36568381号“中电五羊”商标等多件与其它主体的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系原则性条款,其相关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损害了原异议人的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针对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变频器、成套电气校验装置、绝缘铜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计数器、电池、电动开门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若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各自指定商品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保护的是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包括商号权、著作权等。本案中,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将其商号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变频器等类似商品上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故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其在先商号权缺乏事实依据,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表明,申请人除被异议商标外,尤其在第9类商品上还申请注册了第56357180号“四海人民”商标、第36344767号“福耀”商标、第32690761号“正中电珠江”商标、第32673854号“正中缆珠江”商标、第32685529号“海威特南”商标、第24791486号“平安红旗”商标、第36568381号“中电五羊”商标等多件与其它主体的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等共计六十余件,已超出一般市场主体实际使用商标的合理需要。申请人注册囤积商标,且并无真实使用意图,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属于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其行为难谓正当,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此外,仅就被异议商标的文字本身而言,其并不具有欺骗性,非含有贬义和消极内容,以此作为商标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来源产生误认,亦不会损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所规定的情形。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的规定,鉴于我局已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对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予注册,故关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吴立辉
付泽宇
2023年08月18日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8224170号“泰生力源山TAISHENGLIYUANSH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