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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181749号“LIGHTSPEED EXPLORAT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6:19:52关于第65181749号“LIGHTSPEED
EXPLORAT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375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81749号“LIGHTSPEED EXPLORA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臆造词组合,显著性较强,具备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不予公开裁定文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官网页面、相关报道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一定显著性,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谢娜
尤丽丽
龚丽娟
2023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