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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7684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6:19:42关于第6797684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781号
申请人:长沙泽尔顿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768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765048号“RI XIN YI LIAO”商标、第607058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的整体构成要素、呈现外观以及表达的含义差异巨大,消费者不会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不构成近似商标。二、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三、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及使用,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RI XIN YI LIAO 商标 长沙泽尔顿新材料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