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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93734号“思路新电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6:19:3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817号
申请人:上海小思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93734号“思路新电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1719号“思路”商标、第19293778号“思路”商标、第14725812号“新思路”商标、第19736156号“金思路”商标、第54920735号“好思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构成、视觉效果、显著部分、读音、含义和所属地区上存在显著区别,并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二、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思路”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中文“思路”、“新思路”、“金思路”、“好思路”文字构成相同或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思路新电气 商标 上海小思电气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