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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037548号“Blazy Sus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6:19:23关于第47037548号“Blazy Susa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805号
申请人:布拉齐苏珊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义乌市古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风行国际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6日对第47037548号“Blazy Sus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对申请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BLAZY SUSAN”商标的抢注。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知名商号完全相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美国的在先注册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四、被申请人具有抢注他人知名品牌的一贯恶意,系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结果,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公众的混淆误认,并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产品列表;2、申请人商标信息;3、被申请人工商信用信息、网络店铺信息;4、被申请人商标列表、抢注的商标介绍;5、类似情况商标案例;6、网络报道;7、申请人产品官网截图。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答辩理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精心设计,具有很强独创性,并未侵犯任何人的在先权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经过在先使用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经过使用已与被申请人形成稳定对应关系。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产品照片、购买记录作为答辩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8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2月7日核准使用在第34类香烟、烟斗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第34类商品上并无在先权利。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拥有163件商标,其中绝大部分核定使用在第34类商品上,包括“acti Tube”、“BACKWOODS”、“BEAUTIFUL BURNS”、“BLADE HOOKAH”、“Brando Moon及图”、“Cheapweed”、“DIME BAGS”、“GANJA GIRLS”、“MONSTER MIX”、“JUICY BLUNT”等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申请人在第34类商品上并无在先权利,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中国大陆地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将“BLAZY SUSAN”作为商号或商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情形。
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存在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亦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争议商标由英文“BLAZY SUSAN”,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商号相同,难谓巧合。且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被申请人名下拥有近200件商标,其中绝大多数核准使用在第34类商品上,包括“acti Tube”、“BACKWOODS”、“BEAUTIFUL BURNS”、“BLADE HOOKAH”、“Brando Moon及图”、“Cheapweed”、“DIME BAGS”、“GANJA GIRLS”、“MONSTER MIX”、“JUICY BLUNT”等与国外烟草、烟具品牌高度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已被驳回,或经异议审理不予核准注册,或已宣告无效。被申请人在案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设计来源,其行为难谓正当。对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不仅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民事权益,不正当地占用了商标资源,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Blazy Susan 商标 布拉齐苏珊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