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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798357号“怡友入益YI YOU RU Y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6:19:11关于第44798357号“怡友入益YI YOU RU Y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076号
申请人:成都八益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成都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邱伟华 委托代理人:四川卫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7日对第44798357号“怡友入益YI YOU RU Y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290354号“八益及图”商标、第34436697号“八益”商标、第4482076号“八益家具BA YI FURNITURE及图”商标、第9226222号“八益家具城BA YI FURNITURE MA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八益”系列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五、其他案件中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商标档案;申请人行业排名证明;申请人财务审计报表;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批复;申请人所获荣誉资料;申请人相关销售合同、发票及经销商名录等销售资料;申请人相关广告合同、发票等宣传资料;申请人相关媒体报道资料;申请人相关参展资料;申请人参加公益活动资料;申请人商标受保护资料;申请人天猫、京东等图片资料;在先裁定书;其他相关证据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未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未构成《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新华字典相关图片资料复印件;产品保修卡及宣传图片原件。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1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床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四,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怡友入益YI YOU RU YI”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床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镜子(玻璃镜)、藤编制品(不包括鞋、帽、席、垫)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上存在明显的共性,在实际销售中通常是在相同、相邻销售区域进行,消费者同时接触到的机会很大,属于类似商品。加之,申请人提交的荣誉资料、销售资料、媒体报道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八益”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考虑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均同处一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还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本案中,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四,且我局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时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已有充分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
三、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主张权利。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怡友入益”与申请人的商号“八益”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故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的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致使申请人商号的在先权利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商号权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安蕾
张胜国
2023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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