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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014560号“Subtle微妙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6:19:01关于第66014560号“Subtle微妙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274号
申请人:广州黄万应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喜洋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望都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14560号“Subtle微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进行策划,围绕着“微妙”中文汉字与字母“Subtle”组合元素打造的一个新的系列品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318239号“SUBTTLE”商标、第64267244号“薇妙”商标、第16084975号“微妙滋音WEI MIAO ZI Y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显著识别部分、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在本行业已经有了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尚处于驳回复审审查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在“防寄生虫制剂;细菌抑制剂;杀真菌剂;阴道清洗液;抗氧化药;片剂;药酒;药油;止痒水”商品上的注册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英文识别部分之“Subtle”与引证商标一“SUBTTLE”在字母组成、排序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个人清洁或祛味用阴道洗液、化妆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Subtle微妙及图 商标 广州黄万应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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