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2038501号“妙可优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6:22:4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410号
申请人:妙可蓝多(天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义乌市芷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13日对第42038501号“妙可优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2079210号“妙可蓝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理应知晓他人在先品牌的存在,还提出与其高度近似的商标注册,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存在明显恶意;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势必扰乱商标正常注册管理秩序,严重侵害申请人和相关消费者的权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企业品牌介绍手册及发展规划;2、“妙可蓝多”餐饮系列产品手册;3、“妙可蓝多”官网链接;4、“妙可蓝多”相关宣传视频截图;5、“妙可蓝多”市场数据分析;6、“妙可蓝多”产品实物图;7、在先类似案例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0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07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26类“花哨的小商品(绣制品);衣服装饰品;头发装饰品;纽扣;人造花;除线以外的缝纫用品;假发;服装垫肩;修补纺织品用热黏合补片;亚麻织品标记用数字或字母”商品上;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6类“花边;衣服装饰品;服装扣”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引据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程序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将依照《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四、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花哨的小商品(绣制品);衣服装饰品;头发装饰品;纽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花边;衣服装饰品;服装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构成文字“妙可优品”与引证商标的构成文字“妙可蓝多”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类似群组,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并未明确提出争议商标损害了其《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何种在先权利,亦未就争议商标损害了其在先权利进行举证,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所提之理由及相关事实仍指向其已注册的引证商标,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调整范围,我局已予评述。因此,本案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相对权利的冲突所导致的服务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
关于焦点问题四: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不再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评述。
另,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而申请注册了争议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田园
宋甜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妙可优品 商标 妙可蓝多(天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36264619号“和睦康HEMUKAN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