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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48989号“仁朴医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6:23:4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885号
申请人:北京仁朴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48989号“仁朴医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449152号“仁朴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270978号“仁 仁朴人力 REN PU HUMAN RESOURC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经查引证商标二处于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请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商标撤三字[2023]第W025733号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经撤三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二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由汉字“仁朴医疗”构成,与引证商标一包含相同文字“仁朴”,在文字构成、整体呼叫及含义等方面未产生明显区分,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上述服务外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外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仁朴医疗 商标 北京仁朴医疗设备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