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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485048号“深势高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6:25:3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689号
申请人:北京深势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深势(深圳)高科产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7日对第43485048号“深势高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是成立于2018年的算法科技公司,“深势科技”作为申请人商标、商号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抢注。
2、被申请人具有攀附申请人商标知名度的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及光盘形式提交):
1、申请人营业执照、争议商标档案;
2、申请人及其名下商标的使用、宣传、所获荣誉及媒体报道等证据;
3、商标驳回通知书;
4、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商标注册列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时间内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31日申请注册,2020年9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系程序性规定,我局将结合申请人理由及证据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审理。故依据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及在案证据,我局认为:
1、《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在先商号权及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均应结合在先权利人所从事的行业、经营范围或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进行判断,同时应以该字号、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为适用条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表明,申请人是以新一代分子模拟技术为药物和材料设立领域服务,体现的均是其商号及名下商标在上述行业领域的使用情况,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将“深势科技”商号或商标已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广告、替他人推销等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及相关行业领域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或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2、争议商标的文字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亦未包含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文字或图形,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采取了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深势高科 商标 北京深势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