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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10006号“Camping Gui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6:25:55关于第67710006号“Camping Guid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343号
申请人:杭州又见山来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10006号“Camping Guid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7456388号“CAMPING趣浪”商标、第67671469号“海岳CAMPING”商标、第44869082号“TF CAMP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外观设计、内涵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翻译为“带领阵营”与指定商品无关联,不属于广告用语、贸易场所名称、贸易用语或标志,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属于缺显情形。申请商标经大量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经使用推广已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若驳回将造成损失。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已有获准注册先例。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产品照片、抖音截图电子件。
经复审查明:我局于2023年对引证商标一、二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引证商标一、二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驳回复审,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手提包用纺织品收纳袋、编织袋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绳索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均包含“CAMPING”,在词汇构成特点、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的手提包用纺织品收纳袋、编织袋与引证商标三核定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未与引证商标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三的可注册性。
申请商标可译为“野营指南”,用于指定使用商品上,一般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