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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931335号“TERRAMAX”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6:26:44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21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雷勃美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931335号“TERRAMAX”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7496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9年02月07日至2022年02月06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的产品手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检测报告、外观设计专利文件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农业机械”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广泛将复审商标使用在第7类的“汽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非陆地车辆用马达;非陆地车辆用电动机;联轴器(机器);筛选机”商品上,复审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所指情形,应予维持。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网站及品牌简介;2、域名信息;3、申请人微信公众号文章截图;4、哔哩哔哩网站的电机视频;5、产品手册;6、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7、检测报告;8、外观设计专利文件。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与复审阶段的证据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全部证据内容均为介绍说明性内容,申请人未能提供任何一份直接证据(如合同、发票、第三方广告等)以证明复审商标于规定期限内在所注册的商品上的使用。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认为其所提交的证据须结合起来作为整体进行评估。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9月7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7类农业机械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9月6日。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工业用机器;染色机”商品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2]第W079500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824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19年02月07日至2022年02月06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网站及品牌介绍、域名信息、公众号文章截图、视频网站截图、产品手册均为自制证据,其真实性无法确定,证明力较弱,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试验报告、检测报告、外观设计专利文件证据不足以认定申请人已将复审商标于复审期间内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并进入流通领域。因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其于复审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