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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273517号“百杏堂 BAI XING TANG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6:26:29关于第19273517号“百杏堂 BAI XING TANG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086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唐盾 委托代理人:中知全佳(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273517号“百杏堂 BAI XING 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9052号决定,于2022年10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复审商标在“1.医疗诊所服务;2.医疗按摩;3.保健;4.医疗辅助;5.理疗;6.治疗服务;7.健康咨询”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康复中心”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流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和光盘):
1、百杏堂中西医诊所处方签;
2、名片、产品标签;
3、微信朋友圈广告照片;
4、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造假的情况,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6年3月10日向我局申请注册,于2017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等服务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鉴于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针对撤三字[2022]第Y029052号决定向我局申请了复审。据此,复审商标在“康复中心”服务上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9年1月5日至2022年1月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核定使用的“1.医疗诊所服务;2.医疗按摩;3.保健;4.医疗辅助;5.理疗;6.治疗服务;7.健康咨询”服务(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服务包装或者容器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营业执照和执业许可证显示,被申请人为石林百杏中西医结合诊所的经营者和主要负责人。在案证据1、2、3显示被申请人从事了诊所服务,并体现了复审商标标识。综合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医疗诊所服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按摩”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医疗诊所服务”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在案证据亦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医疗按摩”等其余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使用。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证据存在造假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1.医疗诊所服务;2.医疗按摩;3.保健;4.医疗辅助;5.理疗;6.治疗服务;7.健康咨询”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张会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百杏堂 BAI XING TANG及图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