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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709245A号“BETTERLOOK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6:27:49关于第49709245A号“BETTERLOOK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268号
申请人:爱尔康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杨娇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3日对第49709245A号“BETTERLOOK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9097675号“FRESHLOOK及图”商标、第25907659号“FRESHLOOK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FRESHLOOK及图”商标经过申请人特殊的设计,蕴含着申请人的精巧构思。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对“FRESHLOOK及图”享有的在先著作权。三、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特点或者产源等产生误认。四、被申请人名下共有47件商标,其中24件都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外国知名化妆品品牌和名人姓名等的复制和抄袭。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从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信息页;视康简介;报刊杂志中关于“FRESHLOOK 睛彩”商标产品的报道;互联网上关于“FRESHLOOK 睛彩”品牌的隐形眼镜介绍、销售页面;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情况;在先决定书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经过异议程序,于2022年5月14日予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9类“放大镜;量具”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获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9类隐形眼镜商品上。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现商标专用权属本案申请人所有。
三、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50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第49709821号“FRESHLCCK及图”;第49705250号“FRESHLCCK及图”;第51673507、51669213号“NARS”;第51002440、50995026号嘴唇图形商标,上述商标与申请人及其他彩妆品牌在先使用的图样相同或近似,部分已被我局驳回。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异议决定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商标法》其他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放大镜;量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隐形眼镜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本案中,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著作权,但本案并无与该作品的创作、完成时间、《著作权法》意义上的首次公开发表时间、著作权登记时间或与之内容相关的证据,故不能认定申请人对“FRESHLOOK及图”享有著作权。因此,对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其在先著作权的损害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的文字或图形对其核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经审理,争议商标文字构成均不属于上述情形,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由外文部分“BETTERLOOK”和弧形线条构成,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FRESHLOOK及图”商标在构成形态、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加之,根据审理查明事实三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NARS”、嘴唇图形,上述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且知名品牌标志完全相同。被申请人未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复制、抄袭他人在先使用品牌的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适用其他条款保护申请人权利,对申请人该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程序性条款,我局对其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BETTERLOOK及图 商标 爱尔康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