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5160555号“ZHiM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6:35:1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548号
申请人:张利层 委托代理人:河北君扬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60555号“ZHiM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删除0721类似群组包装机械商品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0019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98513号“zhimi”商标、第35661796号“知米zhimi”商标、第63102198号“ZHUIM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四)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了申请商标在包装机械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商标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本案的审理范围是申请商标在洗衣机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定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衣机、非手动的手持工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分别核定使用的非手动的手持工具、洗衣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厨房用电动机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商标局在包装机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厨房用电动机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王燕
牛敏
2023年08月31日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