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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3572714号“杉驼SHANTUO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6:36:22关于第13572714号“杉驼SHANTUO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328号
申请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涂海华 委托代理人:企诺(洛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09日对第13572714号“杉驼SHANTU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骆驼”品牌经申请人长期经营发展,已在全国拥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蕴涵巨大商业价值。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01337号“骆驼牌及图”商标、第3596417号图形商标、第3477203号“骆驼LuoTuo及图”商标、第3515856号“骆驼”商标、第3655850号图形商标、第3511348号图形商标、第8039705号“骆驼”商标、第11564675号“骆驼”商标、第7288218号“LUOTUO”商标、第3816390号“LUOTUO”商标、第12429521号“LuoTuo”商标、第3656002号“圣驼”商标、第3655999号“美驼”商标、第27108102号“小驼”商标、第17837599号“小骆驼”商标、第3656001号“名驼”商标、第3656000号“皇驼”商标、第32205790号“户驼”商标、第3930769号“皇家骆驼”商标、第3655849号“金駝”商标、第3655848号“金骆驼”商标、第7594454号图形商标、第3720433号图形商标、第3991656号“幸运驼”商标、第4046720号“金驼及图”商标、第4326264号“金驼及图”商标、第3432978号图形商标、第3619865号“AFRICAN WASTELAND及图”商标、第3619862号图形商标、第3655847号图形商标、第5038256号“骆驼CAMEL SAHARASAM及图”商标、第316328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十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引证商标一、二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翻译,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申请人驰名商标的专用权。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被申请人具有囤积知名商标的行为,构成恶意抢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五、已有其他与“骆驼”相关商标案例被裁定不予核准注册或宣告无效。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光盘扫描件):
1、相关商标档案信息;
2、所获荣誉证书、商务部等政府部门文件、关于认定佛山市宏英实业有限公司等企业10件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报;
3、媒体报道资料;
4、网络销售截图;
5、网络平台服务合同、广告合同及发票;
6、360搜索等网站搜索“骆驼”截图、宣传图片、举办活动照片;
7、联销合同及发票;
8、作品登记证书、专利证书;
9、其他案件司法文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并非恶意注册,截至2022年6月9日已满五年,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将不再适用。二、被申请人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经使用已与被申请人形成唯一稳定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属于《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所指情形。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采购合同、销售发票、网络销售截图、订货单、委托加工合同、委托书、特许经营合同、设计费发票、广告宣传照片、线下店铺照片、产品及包装照片、作品登记证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打印件及复印件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在质证意见中坚持其评审请求,并另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申请人在先字号权”,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其他案件司法文书、申请人工商信息、百度搜索截图等复印件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方益千于2013年11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2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上。经转让,现商标注册人为被申请人。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2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十六、十七、十九至三十一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第25类皮鞋等商品上申请或核准注册,引证商标十四、十五、十八、三十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后,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申请并核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骆驼图形”商标在第25类鞋(户外休闲鞋)商品上曾于2015年被我局在案件程序中确认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我局于2015年在第9462245号“CHAMEAU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确认,在争议商标申请日(2011年5月13日)之前,引证商标二在第25类鞋(户外休闲鞋)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4、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方益千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130余件商标,包括“G及图”、“班迪芬尼BERDYFENY及图”、“ERBDS”、“路易•卫狮奴LOUIVASCUNO SL及图”等商标,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或品牌近似。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根据申请人的评审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所指情形的主张。《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中,由查明事实1可知,争议商标于2015年2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而申请人于2022年6月9日向我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已超出五年期限,故对于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提出的评审请求我局予以驳回。
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所指情形的主张。《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二经过宣传使用在第25类鞋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杉驼SHANTUO及图”与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复制、摹仿。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足球鞋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二赖以知名的鞋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以及被申请人受让商标时,申请人“骆驼图形”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对此理应知晓。且根据查明事实4可知,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多件商标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及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或品牌近似,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难谓善意,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所指情形。
鉴于我局已认定引证商标二使用在鞋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保护进行评述。
三、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的主张。根据查明事实4可知,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方益千共申请注册130余件商标,其中“G及图”、“班迪芬尼BERDYFENY及图”、“ERBDS”、“路易•卫狮奴LOUIVASCUNO SL及图”等多件商标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或品牌近似。且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对其申请注册大量商标的实际使用意图以及商标设计来源没有作出合理解释,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已经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在被申请人对其受让争议商标的行为未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其目的难谓正当,亦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四、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的主张。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规定所指情形,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杉驼SHANTUO及图 商标 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