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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6658418号“伦硕”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6:37:42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86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揭阳市正成五金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元问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658418号“伦硕”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1504号决定,于2023年01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1504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答辩书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点击付费广告”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处于专用期中,仍受法律保护。申请人拥有该商标所有人。复审商标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后至今未满3年,应不当以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撤销注册。因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后,该地区一直受疫情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和受限,处于无法正常经营与销售状态,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一)不可抗力。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宣传单页复印件作为证据。
我局调阅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仅提交答辩书及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杨勇于2017年9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该商标于2018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0月13日。2020年9月27日,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揭阳市正成五金实业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名下。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9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是否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及他人未违背商标所有人意志的使用证据。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宣传单页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形成时间,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在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关于其具有不使用的正当理由的主张亦不成立。故我局认定复审商标的注册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