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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406590号“Bb Duk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6:39:0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149号
申请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诺帆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袁蒯寅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31日对第21406590号“Bb Duk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2001年在香港成立,是上市企业德盈控股国际有限公司旗下子公司,拥有B.Duck小黄鸭系列品牌。被申请人与其关联人员均为职业商标抢注人,均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商标,且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品牌的故意。被申请人以及其关联人员名下多件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宣告无效,或与申请人标识近似被驳回。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02215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经申请人广泛使用及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关于德盈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介绍及招股书;
2、有关B.Duck小黄鸭品牌的报道、公证书;
3、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企业信用信息、申请人与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的品牌授权书、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
4、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信息;
5、引证商标宣传使用证据,包括公证书、授权合同、销售页面、宣传页面等;
6、关于被申请人及其相关联人的在先商标、被认定为有恶意的裁定、企业信息等证据;
7、申请人及其B.Duck小黄鸭品牌推广使用及知名度相关证据,包括公证书、图书馆检索报告、荣誉证明等;
8、认定B.Duck小黄鸭知名度的部分异议、无效案件裁决文书;
9、在先司法判决书等证据;
10、其他证据资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3年3月20日第1832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9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17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小汽车;自行车;自行车打气筒;平卧式婴儿车;婴儿车;船;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运载工具用轮胎;空中运载工具;儿童安全座(运载工具用)”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11月20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自行车等商品上,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截止本案审理时,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共注册了260余件商标,涉及第2类、第3类、第5类、第14类、第18类、第25类、第29类、第35类、第43类等多个商品及服务,且大量商标与他人知名品牌或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业标识相近,如“博洛尼雅BOLOGNAR”、“涤太太”、“柏丽诗”、“瑞俪RUILIY”、“作业着”、鳄鱼图形、“三味书屋”、“小黄人大眼萌 MINIONS KEVIN&BOB”、“香港七匹狼”、“贤鹏汽车 XIANPENG”、“百草园皂角树”等。其中被申请人名下的第16808125号“PLTYWLF及图”商标、第16808124号“WFPUDASGZL及图”商标、第20869108号“小脏”商标、第50839719号图形商标均因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被我局裁定无效宣告,上述裁定已生效。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Bb Duk及图”与引证商标图形在整体视觉效果、构图要素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中的外文部分可视为对图形的描述,整体并未产生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要素,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自行车;自行车打气筒;船;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自行车、运载工具防盗设备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重合性或关联性,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相同或具有一定关联性的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以致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在判断双方商标是否近似的问题上已充分考虑了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局对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问题不予赘述。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图形部分相近,且根据我局审理查明事实3可知,截止本案审理时,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共注册了260余件商标,涉及第2类、第3类、第5类、第14类、第18类、第25类、第29类、第35类、第43类等多个商品及服务,且大量商标与他人知名品牌或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业标识相近,如“博洛尼雅BOLOGNAR”、“涤太太”、“柏丽诗”、“瑞俪RUILIY”、“作业着”、鳄鱼图形、“三味书屋”、“小黄人大眼萌 MINIONS KEVIN&BOB”、“香港七匹狼”、“贤鹏汽车 XIANPENG”、“百草园皂角树”等。其中被申请人名下的第16808125号“PLTYWLF及图”商标、第16808124号“WFPUDASGZL及图”商标、第20869108号“小脏”商标、第50839719号图形商标均因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被我局裁定无效宣告,上述裁定已生效。被申请人并未进行答辩对其商标注册行为作出合理解释,故足以认定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且具有明显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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