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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098993号“DMPP BSF ”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6:39:2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949号
申请人:巴斯夫欧洲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西安优联凯特种肥料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07日对第50098993号“DMPP BSF ”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29978号“BASF”商标、第331145号“BASF”商标、国际注册第909293号“BASF”商标、第23342163号“BASF”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了多件商标,被申请人的申请行为具有主观恶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2、互联网上相关介绍;
3、在先无效宣告裁定书;
4、申请人及产品相关报道;
5、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信息及被抄袭商标的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被我局决定准予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肥料等商品上。我局于2022年5月14日刊登了争议商标的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注册申请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类催化剂、肥料、工业粘合剂、纸浆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均处于商标权专用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作证。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注册有91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第57964422号“红牛中和”商标、第57966392号“德标红牛”商标、第58012929号“德式狮马”商标、第58031085号“狮马大粒丸”商标、第58048968号“巴斯夫大力丸”商标、第58024512号“欧化康朴”商标、第58024539号“德系康朴”商标等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杀虫剂用化学添加剂、肥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林业用化学品、肥料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英文“BSF”与引证商标一至四“BASF”在字母组成及视觉效果上均相近。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表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BASF”商标在化学品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首先,争议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英文“BSF”与引证商标一至四“BASF”在字母组成及视觉效果上均相近,其难谓巧合。其次,由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了近百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第57964422号“红牛中和”商标、第57966392号“德标红牛”商标、第58012929号“德式狮马”商标、第58031085号“狮马大粒丸”商标、第58048968号“巴斯夫大力丸”商标、第58024512号“欧化康朴”商标、第58024539号“德系康朴”商标等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亦未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基于上述事实,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