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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8601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6:39:51关于第6658601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237号
申请人:杭州橙盒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860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944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备了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已经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稳定的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造型、外观和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学服务等服务在消费对象、服务的内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多为申请商标与其他标识组合使用的情况,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经独立地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尤丽丽
龚丽娟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图形 商标 杭州橙盒体育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