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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752082号“西旗浩来羊”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6:41:3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095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呼伦贝尔市牧源肉业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6日对第40752082号“西旗浩来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710832号“西旗及图”商标、第22887422号“西旗羊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西旗”主要用于西旗羊肉等商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西旗羊肉是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享誉度较高。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一地且为同行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的恶意攀附和抢注,具有‘搭便车’和“傍名牌”之嫌疑,侵犯申请人在先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混淆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地址、经营范围信息及百度地图截图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1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4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肉冻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羊肉等商品上。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本案根据申请人具体理由、请求、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显著识读文字“西旗”,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分,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未明确争议商标损害其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何种在先权利,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及第十五条第二款均是对未注册商标保护的规定,申请人主张的引证商标均为已注册商标,故本案不属于前述条款规定审理范围。
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本身带有欺骗性,可能对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该条款第(八)项是指商标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认为,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前述情形,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前述条款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争议商标在全部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此情况下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刘盈盈
赵玉红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西旗浩来羊 商标 新巴尔虎右旗草原行肉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