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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1570261号“奥德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6:41:5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568号
申请人:法国奥德臣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平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阴市智雅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7日对第31570261号“奥德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08348号“奥德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482977号“奥德臣AutaS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和字号权。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恶意摹仿、复制申请人引证商标而来,其注册将损害公众的利益,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经销商明细表及门店照片;申请人部分销售合同及发票;官网部分照片截图;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0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毛织品品等商品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29年5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二由申请人所有,核定使用在第24类布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我局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5月6日对本案争议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08348号“奥德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320677号“奥德臣AUTAS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和字号权。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恶意摹仿、复制申请人引证商标而来,其注册将损害公众的利益,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人在此案中提交经销商明细表及门店照片;申请人部分销售合同及发票;官网部分照片截图;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等证据,并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对于上述主张我局于2022年1月25日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0000024994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为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争议商标在毛织品;纺织品制壁挂;塑料材料(织物代用品);造纸毛毯(毛巾);织物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以下称在先裁定)
以上事实均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与前案相同,且我局已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及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规定,已于前述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作出明确认定。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我局对上述请求予以驳回。另,申请人在本案中主张《商标法》第三十条时,还引用了本案引证商标二,因此,我局将依据新的事实和理由对不属于“一事不再理”原则范围的主张进行审理。结合申请人在本案中提出的部分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浴用织品(服装除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纺织品毛巾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在《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中将第19320677号“奥德臣AUTASON及图”商标列为引证商标,但申请人并未提出具体的事实和理由,且我局在先裁定中已对该商标作出评述,故本案本案不再评述。
申请人其他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