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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043241号“高智”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6:42:10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169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阿特萨纳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知恒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7043241号“高智”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5995号决定,于2022年09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在2019年01月12日至2022年01月11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可以证明在“电锁”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未发现有关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恳请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自获得复审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后,一直持续使用至今,从未间断过,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真实、合法、有效,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的实际使用情况,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证据):
1、产品照片;
2、淘宝搜索情况的视频;
3、淘宝网截图;
4、1688官网截图;
5、淘宝网的卖家评价视频;
6、百度、搜狗、360等搜索截图;
7、淘宝网后台销售情况截图、部分快递单号、物流情况截图、产品照片等。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法调取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包含于其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中。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及证据,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08年11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10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声音警报器;电锁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权至2030年10月6日。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2年01月12日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2年8月16日作出复审商标不予撤销的决定。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中的淘宝网后台销售情况截图显示,在复审期间内,申请人通过淘宝网向定向需求消费者销售了带有复审商标的电锁,部分交易有快递单号、物流情况截图予以佐证,部分消费者还对其购物体验、商品质量进行了评价,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6中的产品照片、淘宝网及1688网销售情况截图等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在复审期间内,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电锁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申请人实际使用的电锁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声音警报器;电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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