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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9169855号“桑椹女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6:44: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406号
申请人:马晓华 委托代理人:四川商一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169855号“桑椹女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已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紧密关系,若驳回将造成损失。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申请人身份信息及名下企业截图、“桑椹女王”微信名称、微信公众号、抖音平台、百度搜索等宣传、产品小店截图电子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桑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