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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2993649号“UNICREDITCORPERATIO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6:49:50关于第22993649号“UNICREDITCORPERATIO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73474号重审第0000005135号
申请人:裕信银行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中青信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273474号《关于第22993649号“UNICREDITCORPERATIO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第352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诉争商标由“UNICREDITCORPERATION”字母构成,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均包含字母“UniCredit”,诉争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效果方面较为接近,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经纪;募集慈善基金;典当经纪”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核定使用的“保险;金融、不动产和保险信息和咨询”等服务均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36类,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大关联性,属于类似服务。若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共存于市场,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使用上述商标的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03月0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09月07日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质量评估;包装设计”等服务上。
2、申请人国际注册第886305号“UniCredit Ban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886589号“UniCredit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797844号“UniCredi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897567号 “UniCredi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1094828号 “UniCredit Credit Management Ban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946618号 “UniCredit Consumer Financ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国际注册第1046723号 “UniCredit Corporate investment Bank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6类“经纪;募集慈善基金;典当经纪”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已经核准注销;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已经核准注销,因此,引证商标五已不能成为争议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争议商标由英文字母“UNICREDITCORPERATION”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均包含字母“UniCredit”,在字母构成、整体呼叫等方面未产生明显区分,已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经纪;募集慈善基金;典当经纪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分别核定使用的保险;金融、不动产和保险信息和咨询等服务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大关联性,属于类似服务。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共存于市场,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使用上述商标的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予宣告无效。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UNICREDITCORPERATION 商标 裕信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