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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267845号“Joy ourbaby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6:49:39关于第44267845号“Joy ourbaby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262号
申请人:让巴杜简化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苏州威尔德工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3日对第44267845号“Joy ourbaby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99438号“JOY”商标、第15836288号“JOYFUL”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商标数量超出其经营需求,缺乏真实使用的意图。被申请人还抄袭其他知名品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增强了相关公众混淆的可能性。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品牌创始人百度百科介绍、转让协议、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引证商标转让核准证明;
2.“JOY”系列香水网页信息、其他商标信息;
3.宣传资料、进口相关凭证、产品合格备案凭证、商场交易凭证、送货清单及发票、销售发票及列表;
4.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杂志宣传资料、微信宣传资料、网站及微博宣传资料;
5.在先案件裁定书、决定书;
6.被申请人企业登记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2月28日申请注册,在异议程序中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皂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792期(2022年5月21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和二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水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和二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清洁制剂、上光剂、研磨材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香皂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显著识别字母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清洁制剂、上光剂、研磨材料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刘阳
卢榆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Joy ourbaby及图 商标 让巴杜简化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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