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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568641号“ATTEN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6:50:1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080号
申请人:艾腾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568641号“ATTE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国际注册第1620714号“ATTE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人是关联公司,引证商标一即将提交转让申请,将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第15311401号“ATTE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经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未提交转让申请,与申请商标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与医疗、兽医和牙科健康有关的教育;提供教育信息;举办教学课程;医疗培训和教学”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此部分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有关的医疗技术科学论文的出版和发行;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相同,书写方式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与医疗、兽医和牙科健康有关的教育;提供教育信息;举办教学课程;医疗培训和教学”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李颖
任航
2023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