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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097619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6:50:22关于第36097619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363号
申请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泉州市驼道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4日对第360976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1337号“骆驼牌及图”商标、第3596417号图形商标、第12535003号“骆驼牌及图”商标、第34033026号图形商标、第4268802号图形商标、第3619917号“AFRICAN WASTELAND及图”商标、第4725340号图形商标、第4474564号图形商标、第45259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一、二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了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其注册和使用极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和消费者的权益。3、被申请人具有恶意,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骆驼”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3、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4、相关案件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未损害申请人在先权利。3、争议商标未损害申请人的驰名商标权益。4、被申请人正当、合法经营。争议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误购,不会影响市场竞争环境。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2、被申请人所获证书。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的质证理由与复审理由基本一致,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页资料。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01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旅行箱;皮制系带;背包;钱包(钱夹);皮床单;伞;手杖;宠物服装;包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九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四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皮鞋、鞋商品上。引证商标三至九核定使用在第18类动物皮;运动包;皮肩带;伞;手杖;动物外套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二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至九为万金刚名下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提交了与万金刚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所涉商标仅为引证商标三至七,并未涉及引证商标八、九。我局对申请人援引引证商标三至七主张其在先权利的主体资格予以认可,对申请人援引引证商标八、九主张其在先权利的主体资格不予认可。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当事人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皮床单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皮鞋、鞋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习惯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皮床单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七核定使用的动物皮、伞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或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密切关联。争议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三至七图形部分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相近。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骆驼”、“骆驼图形”系列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七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未提出具体理由及相关事实,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3、驰名商标的保护遵循按需原则。本案中,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该理由不再评述。
4、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相对权利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该项规定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5、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上述规定单独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骆驼牌及图 商标 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