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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793020号“DOAR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6:50:3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494号
申请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东东箭卫浴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6日对第44793020号“DOAR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ARROW箭牌”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ARROW”和“箭”也已经形成唯一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54310号“AR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88533号“AR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823941号“AR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862498号“AR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900897号“AR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028992号“AR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2862513号“箭牌卫浴•瓷砖AR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9033470号“箭牌AR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1082447号“e-AR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5256365号“e-AR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5269852号“e-AR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已驰名引证商标一的翻译和摹仿,极易误导公众,严重损害消费者和申请人的合法利益。三、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摹仿他人知名商标大量申请商标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必然损害申请人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及正常的经济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荣誉证书及相关新闻报道;
2、“ARROW”商标驰名商标证明;
3、申请人销售发票、审计报告、门店及产品图片;
4、申请人广告宣传发票、合同、广告发布图片;
5、被申请人及香港箭牌卫浴有限公司登记信息;
6、争议商标实际使用的网页截图;
7、被申请人“DOARR香港箭牌”坐便器用水量不合格的报道;
8、申请人商标受保护记录。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照明器械及装置、烹调用装置和设备、冷却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装置、供水设备、龙头、抽水马桶、水净化装置、电暖器、打火机”商品上,注册公告于2021年12月14日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771期上。
2、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1类“坐便器、抽水马桶、龙头”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2008年3月5日,我局在商标管理案件中认定申请人使用在第11类“座便器、洗澡盆”商品上的“ARROW”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当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具体评述如下: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照明器械及装置、龙头、抽水马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坐便器、抽水马桶、龙头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具有较强的关联性。争议商标“DOARR”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ARROW”或显著识别部分“ARROW”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较为接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的“ARROW”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座便器、洗澡盆商品上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另考虑到本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属广东省,地域范围临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并存于市场,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在本案主张引证商标一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援引《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但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应遵循按需认定的原则。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有关理由不再评述。
三、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理由,缺乏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DOARR 商标 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