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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890003号“史克肠虫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6:52:4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856号
申请人:史密斯克兰•比彻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90003号“史克肠虫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606786号“史克肠虫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无效, 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第5类商品上,按照一般相关的公众的理解其商品的功能用途与实际用途一致,因此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流程;法院判决;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史克肠虫清”,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史克肠虫清 商标 史密斯克兰•比彻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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