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29165035号“JX”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6:53:34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73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永康市森米化妆品商行 委托代理人:金华市元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9165035号“JX”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1415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网络检索未发现被申请人在2019年3月19日至2022年3月18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使用。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网络检索结果截图等证据。
被申请人主要答辩理由:被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使用。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复审商标在撤销阶段的卷宗,经查,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了以下证据:1、被申请人与上海天心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商标许可合同、经公证的复审商标转让资料;2、产品备案电子信息凭证;3、产品购销协议及发票;4、产品包装照片;5、被申请人产品在电商平台截图等。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理由及证据,申请人提交以下意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复审期间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上海天心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6日申请注册,2019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21年12月27日经转让现所有人为被申请人。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月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的起始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复审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公开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被申请人授权被许可人使用复审商标,故被许可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可视为被申请人的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备案电子信息凭证显示被申请人作为进口商品境内负责人,其备案的商品“智娜艺术三色遮瑕膏”对应的英文名称为“J/X TRIPLE CONCEALER”,中文名称亦称为“JIX三色遮瑕膏”;被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合同及发票显示被申请人及被许可人向他人销售“智娜艺术三色遮瑕膏”商品,对应的发票可以佐证上述合同已实际履行;被申请人提交的“JIX三色遮瑕膏”产品包装照片显示复审商标,综合上述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将复审商标在“遮瑕膏”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遮瑕膏”商品与其核定使用的“沐浴乳;美容用化妆品”等复审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7月25日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975084号“觉醒奇迹旅程 AWAKENING MIRACLE JOURNE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