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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75084号“觉醒奇迹旅程 AWAKENING MIRACLE JOURNE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6:53:46MIRACLE JOURNE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415号
申请人:张语乔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联国际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75084号“觉醒奇迹旅程 AWAKENING MIRACLE JOURNE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服务上,含义、外观均有较强的显著特征,具备指引服务来源的功能,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自由比利时报》、宣传海报扫描件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觉醒奇迹旅程 AWAKENING MIRACLE JOURNEY”易使人认为是广告宣传用语,其使用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片制作等全部复审服务上,缺乏商标所应具有的可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了便于识别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作为商标注册。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是否对申请标识享有著作权等其他权利,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淑婷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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