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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875954号“波尔亚 BOEREAEUX”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6:53:56关于第17875954号“波尔亚 BOEREAEUX”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332号
申请人:波尔多葡萄酒行业联合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嘉兴市绿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0日对第17875954号“波尔亚 BOEREAEUX”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BORDEAUX/波尔多” 是法国地名,因盛产“BORDEAUX/波尔多”葡萄酒而闻名于世。争议商标与“BORDEAUX/波尔多” 高度近似。二、被申请人并非源于法国“BORDEAUX/波尔多”地区,争议商标在核定商品上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产地和质量产生混淆误认。三、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具有抄袭和摹仿知名品牌的明显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四、申请人是依据法国法律成立,根据法国相应法律的授权,负责波尔多的原产地名称保护的有关事宜,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BORDEAUX/波尔多”在其当然管辖范围之内。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法兰西共和国官方公报关于“波尔多(BORDEAUX)”原产地监控命名的第2008-1140号法令及其翻译;2、相关葡萄酒专业书籍对“BORDEAUX/波尔多”的介绍内容;3、百度中以“BORDEAUX”为关键词的搜索结果;4、互联网上与“BORDEAUX/波尔多”相关的文章;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SB/T11122-2015进口葡萄酒相关术语翻译规范》相关摘页;6、质检总局关于批准“波尔多(BORDEAUX)”45个产区实施地理标志保护的公告;7、上海译文出版社出版的《英汉大辞典》对“BORDEAUX”的解释内容;8、《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9、被申请人百度百科介绍;10、被申请人企业信息;11、被申请人京东旗舰店及相关产品网页;12、被申请人的相关媒体材料;13、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14、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商标列表;15、争议商标注册及转让记录;16、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抄袭品牌商标信息、售卖商标网页;17、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经过大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与被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具备商标识别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二、在第33类商品上已有含有“波尔”要素的商标获准注册。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地名及地理标志完全不同,具有强于且有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用于指定商品上足以指引商品来源。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应当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前述无效宣告请求的主要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嘉豪国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米酒、黄酒、白酒、鸡尾酒、食用酒精、果酒(含酒精)、烧酒、利口酒、烈酒(饮料)、葡萄酒商品上。争议商标经核准已转让至嘉兴市绿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名下,该商标经续展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截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共申请注册了500余件商标,除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外,其还注册了“歌宝姿”、“匡微 KuangWei”、“茶一元”、“康佳KANGJIA”、“佰利公鸡”、“优德玛”、“奥普乐”等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第18828477号“康佳KANGJIA”商标、第18406556号“匡微 KuangWei”商标等多件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我局宣告无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供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应实体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之情形。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BORDEAUX/波尔多”是法国著名的葡萄酒产地,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该地区所生产的葡萄酒具有特殊品质。争议商标与之汉字及字母构成、呼叫较为相近,而被申请人并非来自该地区,其将争议商标使用在葡萄酒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争议商标由“波尔亚 BOEREAEUX”构成,其整体已形成了明显区别于地名“BORDEAUX/波尔多”的其他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联想到该地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等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首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BORDEAUX/波尔多”是法国著名的葡萄酒产地,争议商标与之较为相近,难谓巧合。其次,我局查明的事实2表明,截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共申请注册了500余件商标,除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外,其还注册了“歌宝姿”、“匡微 KuangWei”、“茶一元”、“康佳KANGJIA”、“佰利公鸡”、“优德玛”、“奥普乐”等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第18828477号“康佳KANGJIA”商标、第18406556号“匡微 KuangWei”商标等多件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我局宣告无效。被申请人对原注册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的行为没有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据此,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的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此外,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是指系争商标自身构成要素对社会上良好风气、习惯、社会公共利益及秩序等产生负面、消极的影响。我局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条款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张 静
刘婷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波尔亚 BOEREAEUX 商标 波尔多葡萄酒行业联合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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