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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5960732号“心境界”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6:54:19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29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陕西阳光乐家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邦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960732号“心境界”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39236号决定,于2022年08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W039236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决定撤销第复审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系申请人使用多年的注册商标,申请人已对该商标投入大量心血进行推广。申请人延误复审期限系疫情导致,请求准许延期办理复审。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陕西好莱屋装饰有限公司合同书摘页、工程保修单、申请人营业执照、西安市新城区心境界健康管理养生中心营业执照等资政证明;
2、西安市新城区心境界健康管理养生中心门店照片、现场活动照片、宣传单页;
3、收据、会员档案、会员卡。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8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4类健康咨询等服务上,该商标于2018年8月21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8月20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8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29日期间是否在第44类健康咨询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及他人未违背商标所有人意志的使用证据。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非商标实际使用证据;证据2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显示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证据3为自制证据,未显示复审服务项目。上述证据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29日期间在健康咨询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故我局认定复审商标的注册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