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37081364号“三青凤”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6:56:4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565号
申请人:四川红杨红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九鼎知上品牌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倪昔文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6日对第37081364号“三青凤”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三青凤爪”系申请人独创品牌,经申请人使用、推广、宣传,在凤爪商品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5705897号“三青凤爪”商标、第34478166号“三青澳螺”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为四川地区的凉菜、预制食品企业,行业内彼此知晓,被申请人在看到申请人“三青”系列产品畅销后,为攀附引证商标商誉,抢占申请人市场,打着擦边球申请注册本案争议商标,是典型的傍名牌行为,不正当注册行为,也是侵权行为,是对我国正常商标注册秩序的扰。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的授权书;申请人“三青凤爪”商标较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证据;“三青凤爪”产品的检测报告;申请人参展证据;其他三青系列品牌产品的照片;申请人“三青”系列品牌注册明细;申请人“三青凤爪”等产品在全网店商平台的证明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鸡肉;腌制肉;鱼制食品;肉罐头;腌制水果;腌制蔬菜;鸡蛋;食用油;干食用菌等商品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30年2月6日。
2、引证商标一、二由申请人所有,核定使用在第29类凤爪(加工过的熟食)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均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故对申请人此项理由不再评述。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三青凤 商标 四川红杨红食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