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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850410号“木兰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6:56:5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057号
申请人:珠海易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正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州花木兰化妆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0日对第42850410号“木兰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化妆品”品牌由申请人在先所独创,经过长期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已被广大公众所熟知。2、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木兰妆”品牌。3、被申请人作为与申请人同地域的同业竞争者,明知申请人独创的“木兰妆”品牌在先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仍反复恶意抄袭模仿,恶意通过傍名牌、搭便车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明显缺乏正当使用意图,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明显具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宣传图片、产品出库单(光盘)作为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通过第三方购买第9544541号“木兰妆 MULAN及图”商标,基于保护商标权利的出发点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被申请人成立时间及首次获得“木兰妆 MULAN及图”商标均早于申请人成立时间,与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抢注品牌有明显事实差异。被申请人行业为零售业,申请人所属行业为专用设备制造业,二者并非同行业竞争之目的,消费人群也有明显划分。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第9544541号“木兰妆 MULAN及图”商标注册、转让信息、抖音、小红书、快手、拼多多截图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申请人质证坚持去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及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20年9月14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9月13日。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结合当事人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其“木兰妆”商标的恶意抢注,但其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将“木兰妆”商标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另,《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上述情形。
此外,《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难以成立。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亦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木兰妆 商标 珠海易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