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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382518号“盖目竞”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6:57:0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486号
申请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张刚柱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06日对第56382518号“盖目竞”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168134号“蓝月亮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613055号“蓝月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401172号“蓝月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2、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申请人的“蓝月亮”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并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申请人在本案中请求引证商标二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二的复制、摹仿,损害了申请人的驰名商标利益。3、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一定知名度的字号“蓝月亮”构成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4、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蓝月亮”系列商标的注册证明材料;
2、“蓝月亮”商标在全国的行业排名及市场占有率材料;
3、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的纳税证明、专项审计报告材料;
4、销售合同书、广告合同书及发票材料;
5、申请人及其“蓝月亮”商标获得的荣誉材料;
6、媒体对“蓝月亮”商标的报道材料;
7、专利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材料;
8、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参与的慈善活动材料;
9、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维权材料;
10、关于河北省伪造洗衣液的新闻报道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6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2月21日经我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衣粉、洗衣液等商品上,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12月20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得初步审定,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涤剂、洗领剂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三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人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行终2925号《行政判决书》认定:在系争商标(第18631375号“蓝月亮”商标)申请日(2015年12月17日)之前,本案申请人的第7613055号“蓝月亮”商标(即本案引证商标二)在“清洁制剂、洗衣剂、抑菌洗手液”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争议商标于2021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我局将依据现行《商标法》对本案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三已经获得初步审定,故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审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蓝月亮”商标在洗衣剂等商品上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盖目竞”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部分“蓝月亮”、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在文字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类洗衣粉、洗衣液、肥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第3类洗涤剂、洗领剂、肥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洗衣粉、洗衣液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经注册相关引证商标。且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盖目竞”与申请人的字号“蓝月亮”的文字构成存在一定差异,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 “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字号权)” 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盖目竞 商标 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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