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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646938号“威力帝 VELYKIN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6:57:22关于第49646938号“威力帝 VELYKING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512号
申请人:浦江威力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龙齐芳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10日对第49646938号“威力帝 VELYKI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832720号“威力WEI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11958号“威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609504号“威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6243326号“威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威力”为申请人长期使用的企业字号,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知名商号权。被申请人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人,被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数量明显超出了其实际经营需求,且不具有真实使用意图,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与浦江超格锁业有限公司企业关系说明;
2、“威力”商标实际使用证据;
3、“威力”产品认证监测报告;
4、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商标列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门;金属锁(非电);五金器具;金属天花板;金属支架;普通金属扣(五金器具);金属绳索;家具用金属附件;保险柜;弹簧(金属制品)”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非电子金属锁;挂锁;动物挂铃;非电气缆绳用金属接头;金属风向标;金属锁(非电)”等商品上,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经查,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共申请注册有80余件商标。除争议商标,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有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JOYPLUS”、“良山好客”、“捞个渔”、“配送猿CARRYAPE”、“嗨之捞”、“医为天EWELTIM”、“D哒出行”、“卫佳好WAYGAHOW”、“梵士汀”、“百鹊BAIQUE及图”等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在注册阶段已被驳回或已无效宣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均为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以及在案证据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具体评述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锁(非电)”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挂锁;金属锁(非电)”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威力帝”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四文字“威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该部分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主张争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对此我局认为,由于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与申请人字号“威力”并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注册囤积商标或抄袭复制他人知名标志,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利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难谓巧合。且据我局查明事实3,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共申请注册有80余件商标。除争议商标,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有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JOYPLUS”、“良山好客”、“捞个渔”、“配送猿CARRYAPE”、“嗨之捞”、“医为天EWELTIM”、“D哒出行”、“卫佳好WAYGAHOW”、“梵士汀”、“百鹊BAIQUE及图”等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在注册阶段已被驳回或已无效宣告。被申请人未对前述商标的设计、创意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商标申请注册意图及行为难谓正当。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明显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囤积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四、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威力帝 VELYKING及图 商标 浦江威力锁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