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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766763号“恋晴智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6:57:3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809号
申请人:广东恋晴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海融科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武亚杰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09日对第52766763号“恋晴智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277765号“恋晴LIANQ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8405906号“恋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07642号“恋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311049号“恋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构成近似商标。
二、“恋晴”为申请人商号,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申请人的“恋晴”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存在抢注商标的行为。
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经销商为夫妻关系,存在串通合谋抢注商标行为。
四、被申请人名下多件商标与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商标近似,明显具有复制、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企业介绍;
2、“恋晴”品牌所获荣誉;
3、广告宣传情况;
4、媒体报道;
5、参展情况;
6、被申请人商标清单;
7、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代理商关联关系证据;
8、申请人与唐嫣等签订的代言合同及发票、广告合同、参展合同及发票等证据(本部分证据因涉及商业秘密,仅在申请书正本提供)。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的获准注册日期或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引证商标四的申请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分别指定使用在第21类“晾衣架”等商品、第6类“金属挂衣钩”等商品、第9类“报警器”等商品上。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经查:截止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23件商标,多件商标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如“DAISEN IOT”、“DOPENG OT”、“戴森智慧云”、“晾衫衫”、“火山人”等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及我局查询记录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实体规定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将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四已申请注册但未获得初步审定,而引证商标一至三为在先注册商标,故本案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梳妆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晾衣架、金属挂衣钩、报警器”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因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明知申请人在先使用在“家具”等商品上的“恋晴”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恋晴”商号或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三、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第3项可知,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23件商标,其中有与电器品牌相近的“戴森智慧云”、“DAISEN IOT”,与瓷砖品牌相近的“DOPENG OT”,与服装品牌近似的“晾衫衫”,与他人商号相同的“火山人”等商标。上述商标与他人商标或商号高度近似,本案中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商标的使用情况或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亦未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恶意,其行为将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恋晴智家 商标 广东恋晴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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