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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58176号“京东 jingdong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6:59:44关于第6258176号“京东 jingdong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11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梁韵笛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忠事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258176号“京东 jingd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1989号决定,于2023年01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运输操作规程、厂区照片、销售合同及销售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8月10日至2022年8月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燃料”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没有对复审商标进行真实、合法、有效的实际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质证,并请求撤销复审商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多次被他人恶意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但均未成功,藉此可证实复审商标持续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流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档):
1、被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据;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4、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6、罐区、厂区、运输车辆、员工照片;
7、被申请人与他人签署的油品采购合同书、发票、银行流水;
8、被申请人与他人签署的油品销售合同、发票、银行回执单。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07年9月4日由被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于2010年6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类燃料、酒精(燃料)、汽油、柴油、煤油、石油气、煤、工业用蜡、蜡烛、除尘制剂商品上,经续展,复审商标的专用权止于2030年6月20日。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煤、蜡烛、除尘制剂商品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2017年5月6日第1550期《商标公告》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用蜡商品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2020年3月6日第1686期《商标公告》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燃料;酒精(燃料);汽油;柴油;煤油;石油气”全部商品(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其主体资格证据;证据2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据3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证据4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证据5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证据6为附有复审商标标识“京东 jingdong及图”的罐区、厂区、运输车辆、员工照片;证据7为被申请人与他人签署的购入“汽油、柴油”产品的油品采购合同书及发票、资金往来凭证,证据8为被申请人与他人签订的销售“汽油”产品的销售合同、发票及资金往来凭证,合同中均显示有复审商标标识。上述各项证据在证据内容上能够互相印证,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已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在汽油商品上。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燃料等其余商品与汽油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在案证据亦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燃料等其余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马静
赵齐朝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京东 jingdong及图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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