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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7640号“小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6:59:32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60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株式会社小松制作所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817640号“小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9759号决定,于2023年01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官网截图、百度百科介绍、关联公司介绍、官网新闻截图、展览与技术交流会网站介绍、微信公众号截图、应用程序截图、代理商服务场所招牌图片、各代理商官网新闻截图、代理商微信公众号截图等证据中未体现复审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能证明申请人于2019年05月13日至2022年05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在“张贴广告”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网站截图、百度百科对申请人的介绍;
2、申请人官方网站对申请人关联公司的介绍、申请人关联公司工商登记信息;
3、申请人官方中文网站部分新闻;
4、第十五届中国(北京)国际工程机械、建材机械及矿山机械展览与技术交流会网站上的介绍;
5、申请人“小松中国”微信公众号部分内容截图;
6、申请人部分代理商官方网站及部分新闻打印件;
7、申请人部分代理商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截图。
经核实,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本案证据基本相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8年07月02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张贴广告等服务上。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0月27日。2022年05月13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连续三年未使用复审商标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7中的网站截图、微信公众号内容截图等证据体现的主要是申请人对自己的产品的宣传推广情况,并未体现申请人为他人提供了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实际投入市场使用的情况。综上所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上述指定期间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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