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35012963号“SONYONSPAC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6:59:23关于第35012963号“SONYONSPACE”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621号
申请人:索尼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成都三言空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1日对第35012963号“SONYONSPAC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SONY”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38504号“SONY”商标、第383622号“SONY”商标、国际注册第978971号“SONY”商标、第10893212号“SONY”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第502597号“SON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经宣传使用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争议商标构成对上述商标的摹仿。三、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高知名度的“SONY”商标抄袭和摹仿,被申请人该种“搭便车”行为显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四、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质量或者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五、申请人商标在与本案情形类似的案件中已得到保护。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财富》杂志网站以及商务部网站公布的2002至2020年“世界500强”网页节录;
2、有关申请人“SONY”品牌的历史介绍、品牌排名、产品开发大事记录;
3、申请人在中国投资设立的7家大型生产企业的材料;
4、财务报表、主营业务收入统计表、产品销售发票;
5、有关申请人及其品牌所获荣誉材料、宣传报道、宣传图片;
6、申请人商标注册证;
7、在先决定书、裁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30日申请注册,2019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8月13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五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9类、第25类商品上,现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2019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早于2019年《商标法》施行的时间,故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性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程序性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针对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围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装;运动鞋;领带”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显著英文“SONYONSPACE”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四“SONY”,且含义具有关联性,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分别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针对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针对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所指情形。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我局不再予以评述。对于程序性条款即《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我局亦不再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SONYONSPACE 商标 索尼集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