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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36005号“莲花仙人茶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7:00:0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673号
申请人:海丰县绿色部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36005号“莲花仙人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71087号“莲花”商标、第17982841号“莲花健康”商标、第11552181号“莲花博览园”商标、第11052640号“莲花”商标、第65741755号“莲花煎蟹”商标、第66833513号“莲花料酒”商标、第67561910号“莲花”商标、第65968473号“金莲花”商标、第21704333号“莲花山仙人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待定,请求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部分商品被撤销。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因诉讼裁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五、七因注册申请被驳回,但决定未生效。引证商标六、八因注册申请被驳回已失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三、九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当前有效注册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九指定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文字与上述引证商标显著识别的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类似的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四、五、七权利状态不稳定且不影响本案结论,我局就申请商标与该商标的近似问题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莲花仙人茶及图 商标 海丰县绿色部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