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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79996号“麦丝美容美发沙龙 MAX balan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7:00:51关于第5479996号“麦丝美容美发沙龙 MAX balan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19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昆泰嘉华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酒店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江炳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479996号“麦丝美容美发沙龙 MAX bala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83241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复审商标在2019年4月6日至2022年4月5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因疫情所造成的某几个月商标不能正常使用,属于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劳动合同书;
2.后台消费记录;
3.会员卡照片、门店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充向我局提交了如下证据:
4.相关报道。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昆泰嘉华酒店有限公司于2006年7月14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5月28日核准使用在第44类美容院等服务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予北京昆泰嘉华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酒店分公司,即申请人。2022年4月6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44类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证据1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无关;证据2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3为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证据4不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主张的疫情原因不能成为商标未使用的当然依据。综上,申请人证据难以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44类全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刘阳
卢榆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麦丝美容美发沙龙 MAX balan及图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