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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037309号“四洲物语”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7:01:01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52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四洲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037309号“四洲物语”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7826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于2019年05月05日至2022年05月0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推销(替他人)”等核定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申请人关联公司四洲(鹰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注销,导致申请人目前无法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具有不使用复审商标的正当理由。因此,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关于香港四洲集团的介绍;
2、香港交易所官方网站关于四洲集团2019-2022年的年报查询结果;
3、香港交易所官方网站发布的四洲集团2019-2022 年的年报;
4、四洲物语食品零售(北京)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
5、四洲(鹰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
6、江西龙虎山华泉小村商铺租赁合同复印件;
7、“四洲物语”商铺实体照片;
8、“四洲物语”品牌商品于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期间的部分销售单据;
9、四洲(鹰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工商税务注销证明。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与其在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一致。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03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商业信息;市场分析;广告策划;广告设计;职业介绍所;商业区迁移(提供信息);文秘;文字处理;会计”服务上,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为企业介绍及四洲集团年报,并非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不能反映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4、5为关联公司的企业信息,不能直接作为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依据。证据6-8未显示本案复审服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8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9显示四洲(鹰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5月注销,申请人称该公司注销属于申请人不使用复审商标的正当理由。对此我局认为,《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所罗列的正当理由的情形应当是商标注册人已尽到主观努力,而受客观因素限制无法正常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情况。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没有明确显示其已尽到主观努力,但由于法律、政策等客观因素限制而不能对复审商标进行商业使用。申请人可以自己使用复审商标,亦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复审商标。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王曌伟
付泽宇
2023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