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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826541号“MATING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7:03:1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076号
申请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宁波创唯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25日对第40826541号“MATING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MEIDEA”品牌经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达到相关公众熟知的程度。申请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认定申请人的“MEIDEA及图”和“图形”商标在电饭煲、风扇、空调商品上已达到相关公众熟知的程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已注册并为相关公众熟知的第1503283号“M及图”商标、第6765871号“M及图”商标、第14910307号“MIDEA及图”商标、第5478888号“MIDEA及图”商标、第21084592号“MIDEA及图”商标、第27258126号“MIDE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的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恳请贵局依法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MEIDEA”品牌委托设计合同及发票;
2、申请人在先著作权证明。
3、佛山市顺德区美的电热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天眼查信息;
4、申请人关联公司参加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证明;
5、美的产品所获荣誉;
6、部分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纳税证明、销售合同、销售发票;
7、申请人线下和线上店铺统计及明细;
8、相关宣传报道材料;
9、申请人广告宣传证据;
10、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11、申请人美的商标知名度认定材料;
12、部分维权判决及裁定;
13、被申请人信息;
14、其他相关证据。
申请人逾期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在先案件裁定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牙刷、化妆用具等商品上,现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暖器、空调等商品上,现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且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已达到相关公众熟知程度的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字母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难以认定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六的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误导公众,从而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我局对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条规定之主张不予支持。
另,虽然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为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法律依据,但未提出属于该规定适用范围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因此,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8月02日
信息标签:MATINGR 商标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