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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7390号“书虫•英汉双语”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7:03:2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97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誉鑫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647390号“书虫•英汉双语”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1331号决定,于2022年10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1331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图书经销证明、图书销售协议及销售发票、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图书陈列图及宣传图片、线上图书展示页面等证据中未体现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期刊”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旗下“书虫”系列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经过十多年使用已与与申请人形成异议对应的关联关系。被申请人恶意对复审商标提出策划三申请。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图书经销证明、图书销售协议、交货清单、印刷品.图书销售发票、银行业务回单、图书照片、经销商营业执照等;
2、书虫读出趣等活动现场照片、赛制说明、活动推广资料及搜狐、新浪等宣传报道网页、微信公众号截图、宣传海报、中国出版传媒商报截图;
3、当当网、京东、天猫等网站截图;
4、不予注册决定书、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我局调阅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已在本案中向我局提交。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于2008年4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6类期刊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10年11月21日在期刊商品上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11月20日。2012年8月6日,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名义经核准变更为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申请人现名义。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9年3月17日至2022年3月16日期间是否在第16类期刊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及他人未违背商标所有人意志的使用证据。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至3主要为其商标在图书商品上的使用宣传证据,均未体现复审商品项目,不能视为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项目上的使用证据;证据4非商标实际使用证据。上述证据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3月17日至2022年3月16日期间在期刊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我局认定复审商标的注册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24日